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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网络谣言,绿园公安在行动
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4-02-26

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,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乱象频出,受“流量经济”刺激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、传播速度、更新频率、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等显著增强。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空间治理,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按照公安部、吉林省公安厅、长春市公安局部署要求,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,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专项行动,坚持“打防管控”一体推进,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,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。 一、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故意编造或者歪曲事实误导、欺骗公众,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。网络谣言的内容广泛,涉及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、医疗、法律等各个领域,有的甚至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。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,影响范围广,危害性大,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,造成恐慌、不安、愤怒等负面情绪,破坏社会信任和共识,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。 二、网络谣言有哪些特征 网络谣言的编造者和传播者,往往是出于某种目的,如博取关注、牟取利益、诋毁他人、煽动情绪等,他们利用网络的匿名性、虚拟性、互动性等特点,利用网民的好奇心、同情心、恐惧心等心理,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,损害了网民的名誉、财产、人身等合法权益。 三、网络谣言有哪些危害 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,不仅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,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损害了国家的主权、安全、荣誉和利益,妨碍了社会的和谐、稳定、发展,因此,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!四、[相关法律法规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 (一) 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整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 (二)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 (三) 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 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主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悔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整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!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,博取流量故意编造。编造、故意传播网络谣言,轻则承担侵权责任,重则罚款拘留,甚至涉嫌犯罪。希望广大网民朋友予以大力支持,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面对网络谣言,要坚持做到“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”,加强自我防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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